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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航空业务通告函
信息来源: 大方旅游 发布日期:2010-10-28


关于下发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销售代理人以及旅行社: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发改价格[2009]2879号文件《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下发我司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27日起(出票日期)起,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如下:

1、成人旅客: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

2、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及按成人正常票价50%购票的军残、警残旅客:按成人正常票价50%购票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军残、警残旅客: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

3按成人正常票价10%购票的婴儿旅客:免收燃油附加费。

注:网站订票时婴儿和儿童必须选择相应的旅客类型。民航订座系统中,婴儿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INF,儿童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CHD,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编码和票面须注明DFMM/DFPP。

二、各类客票的收费原则:

1、自2010年10月27日(含)(以出票日期为准)起销售的客票,一律按本文件第一条的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2、在2010年10月27日前销售的定期客票,变更到10月27日(含)以后的航班,如涉及换开客票(不包括姓名差错的客票换开),需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未涉及换开的客票按原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3、在2010年10月27日前销售的OPEN票,在确认座位时仍按原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如需换开客票,且换开后的出票日期在2010年10月27日(含)以后,则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10月27日(含)后销售的OPEN票,一律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三、燃油附加费须在旅客购票时与票款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费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四、各销售单位在出票时若使用PAT:A指令无法自动批出燃油附加费,则需手工修改适用的燃油附加费再进行销售。

特此通知
 
 
 
 
首都航空市场营销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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