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言下之意,对游客自愿支付的,不会做硬性要求,于是,这么多年导游小费收取一直名不正言不顺的存在着,难以“阳光化”。2008年,山西省欲将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纳入导游收入中,并将之写入《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结果最终因社会反对声过于激烈而不了了之。
综合目前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导游小费制度化短期内还是难以实现的,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是因为国内还未形成“小费文化”,国民对于给小费十分抵触,而在国外给小费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人们会很自然随意地把一两张小钞放进为其提供服务的服务生手中。如果让中国人做这个动作,那僵硬的动作会让施与受的双方都感到尴尬。其二是因为大部分中国游客还未富有到给小费的程度。近年来,旅游刚刚摆脱奢侈品的身份进入到普通家庭的消费体系中,这时再让普通的中国游客另外给小费就显得很不现实。
但我们也发现,旅游业内确实存在导游收入过低,甚至要靠强制游客购物等方式来增加收入的现象,而这又从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游客与导游之间的矛盾,同时导致行业内大量优秀导游人才流失。笔者认为,这不是单纯用小费就能解决的。
在新加坡,一位从业近20年专门负责人重要领导人参观团以及为一些高端自由行人士服务的导游告诉笔者,其年薪甚至超过其旅行社的老总。笔者以为,要留住导游人才,让导游不再成为一个吃青春饭的行业,只有提高导游的薪酬待遇,制定科学的导游薪酬等级制度,让等级越高的导游收入也越高,才是解决的根本。(庄英业) |